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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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六)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的需经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同意。 |
办理材料 | (一)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10份)。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四)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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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5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