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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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教〔2013〕53号)。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办理材料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已通过审批的民办学校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民办学校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9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校学生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实地核实、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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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4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终止民办学校4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240336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及对象:县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