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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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
申请条件 |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5.负责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业务股室、窗口审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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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8075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个人或企业。 受理机构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数量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要求,申请点必须符合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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