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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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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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四)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五)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六)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办理材料 |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3份及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环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达性分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8.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9.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电子版1份,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及同意公示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后满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书1份;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环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达性分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电子版1份,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及同意公示文件1份。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或网上申请)→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审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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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16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邮箱:lchb2617@163.com |
其他 | 适用范围:适用于罗城县行政区域内新、扩、改、迁建、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在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和土地、流域等各类区域开发项目),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