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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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窗口审批--打印证照或决定文件--当场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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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东门镇朝阳路169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