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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事项名称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办理材料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窗口审批--打印通知书或决定文件--当场取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流程图.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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