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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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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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供应站点)》。 (二)经营场所证明: 1.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2.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4.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 (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 (四)计量器具合格证。 (五)瓶装燃气企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意见书》。 (六)供应站点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 (八)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 (九)抢险抢修人员名单和装备、工具清单;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审批-制证-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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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11962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