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
设定依据 |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办理材料 |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分科排序)。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的: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并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6)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材料,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 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校验、变更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