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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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
申请条件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禁止性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和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二)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三)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五)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六)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十一)器官、肢体移植(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费用; (十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人(户主)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病历、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等;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三)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资料——审批。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各医院一站式结算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早上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873,8227563,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