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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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7号)。 |
申请条件 |
1、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办理材料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办理,不受理个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伤残待遇用时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两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门诊病历; 4.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住院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6.转统筹区外就医者须提供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7.属旧伤复发者须提供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8.属交通事故者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9.属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的,需提交经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伤残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票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10.属工残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因工死亡申报待遇时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两份复印件(验原件); 3.死亡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属交通事故者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3)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3.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4.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6.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提交上述所需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河池市工伤职工工伤残待遇审批表》; (3)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将此表领取,填写表内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办事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38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