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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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须遵守下列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
办理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二)林木主管部门核发的树木砍伐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三)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 (四)公路施工方案;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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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公路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3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实施主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审批对象: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