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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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的 生产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的 生产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