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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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申请条件 |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
办理材料 |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经营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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