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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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
申请条件 |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
办理材料 |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征(《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河财综[2016]5号)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下午5点半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渔业船舶登记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四、审批条件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渔业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征(《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河财综[2016]5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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