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二)在非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不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无法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数据的;
(三)针对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开展科学研究的。 |
办理材料 |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确有必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理由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下午5点半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二)在非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不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无法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数据的; (三)针对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开展科学研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确有必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理由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