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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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2、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无法人工繁殖或养殖; 3、捕捞方式和网具符合国家规定。 |
办理材料 |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因养殖或其他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捕捞理由及捕捞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
其他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区有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品种及其最低可捕标准的通知》(桂渔政字[200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名义办理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石斑鱼类、鲷科鱼类、笛鲷科鱼类、鲻鱼、鰤鱼、鲈鱼、中华乌塘鳢、斑鱯、盔鲇、桂花鱼、鳜鱼、鲂属鱼类、江珧、珍珠贝、扇贝、翡翠贻贝、日月贝、缢蛏、象鼻螺、近江牡蛎、毛蚶、泥蚶、文蛤、鲍鱼、巴菲蛤、龙虾、锯缘青蟹等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和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2、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无法人工繁殖或养殖; 3、捕捞方式和网具符合国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养殖或其他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的养殖、科研和教学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因养殖或其他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捕捞理由及捕捞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