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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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二)在非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不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无法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数据的; (三)针对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开展科学研究的。 |
办理材料 |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确有必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理由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6887 |
其他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本县管辖水域内自治区划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在本县管辖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捕捞,或者在本县管辖水域捕捞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二)在非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不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无法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数据的; (三)针对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开展科学研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确有必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理由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 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6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