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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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
1、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有相应渔船淘汰报废,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必须保持平衡或下降;
2、购置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
办理材料 |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五)《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六)《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
(七)《渔船灭失证明》原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需提供);
(八)渔船买卖、购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购置捕捞渔船需提供);
(九)《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原件1份(办理购置捕捞渔船需提供);
(十)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丢失证明(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需提供)。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
其他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实施权限: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实施主体: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船籍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17.6千瓦(含)以上机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自治区下放项目:桂渔牧发〔2015〕15号下放)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 1、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有相应渔船淘汰报废,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必须保持平衡或下降; 2、购置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五)《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六)《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 (七)《渔船灭失证明》原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需提供); (八)渔船买卖、购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购置捕捞渔船需提供); (九)《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原件1份(办理购置捕捞渔船需提供); (十)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丢失证明(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需提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21163 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