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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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申请条件 | (一)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 (四)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复合件1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四)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五)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六)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七)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河池市人民政府下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 (四)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复合件1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四)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五)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六)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七)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河池市生猪屠宰设置规划要求,每个乡镇只能设置一个屠宰场。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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