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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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
办理材料 |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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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
办事时限 | (一)初次检验、(二)营运检验、(三)临时检验的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请查看“其他”项。 |
收费标准 |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 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 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 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2.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2.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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