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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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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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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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清单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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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45号国地税办证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分厅) | ||||||||||||||||||||||||||||||||||
办事时限 |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860;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