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
办理材料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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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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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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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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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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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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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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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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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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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签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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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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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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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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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越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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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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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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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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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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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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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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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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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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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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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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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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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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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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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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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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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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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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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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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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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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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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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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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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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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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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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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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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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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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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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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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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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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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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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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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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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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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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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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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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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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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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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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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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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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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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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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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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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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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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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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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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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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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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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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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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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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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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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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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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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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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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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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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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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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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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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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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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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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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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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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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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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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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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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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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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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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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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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0891,0778-821866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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