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合理。申请岸线范围、规模清楚,无权属或者管辖争议。 (五)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项目使用岸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
办理材料 | 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六条规定: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下载) (二)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关于项目使用岸线的初审意见。 (三)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并加盖企业公章等)。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 主要 包括拟建业主基本情况、项目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的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岸线使用方案应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蓝图)。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岸线利用部分内容深度符合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年第 6 号令)的有关要求,则不需要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 。 (六)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及有关海事部门意见。内河港口岸线需附航道部门的意见。 (七)港口设施在港口规划图上的相应位置示意图(附扫描件)。 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光盘,一式二份。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审批—制作文件—通知取件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