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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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项目设计图纸; 6.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7.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8.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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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
办事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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