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统计管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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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办理统计管理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报送统计资料,接受统计监督检查。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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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桂统字[1995]10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统计管理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统计调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附营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材料 | (一)《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 (二)人民政府编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机关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许可证以及能证明其合法存在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和有关文件、证明的复印件需提交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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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统计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58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