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统计登记证变更登记 |
---|---|
设定依据 |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桂统字[1995]10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统计管理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统计调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附营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材料 | 1、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交验)及其一份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交验)及其一份复印件;党政机关提供“党政机构‘三定’规定批复件”原件(交验)及其一份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验)及其一份复印件。 3、《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加盖公章)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统计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158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