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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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正本)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
办理材料 |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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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029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在县级管辖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均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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