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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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申请条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
办理材料 |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537;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