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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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申请条件 |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2.原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他设施替代。 |
办理材料 | 1.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169;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实施对象:在县域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事业单位、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