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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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手续完备; 2、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调整和更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 |
办理材料 | 一、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 1.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拟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拟建自然保护区交通地理位置图、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5.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资料以及照片集等。 6.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7.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始建和现级别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 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1/2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前后的交通地理位置图、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6、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7、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8、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182;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辖区范围内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