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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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6份)。 (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 (四)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一式6份)。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七)筹设民办初中、小学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6份)。 (八)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
办理流程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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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 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3900,投诉电话: 0778-82186675946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