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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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申请条件 |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办理材料 |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校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3.校车驾驶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4.校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5.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6.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7.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8.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与学校鉴订的安全责任书。 9.校车运行方案。 10.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6份(原件除外),分别按顺序装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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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 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1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5570,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