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D1402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
办理材料 |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15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