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D1403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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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申请条件 |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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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八)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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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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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15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