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D14032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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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申请条件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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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一式3份);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占用期限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3、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票据。 (三)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4.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5.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6.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供水:应提供城市供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供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2)排水:应提供城市排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排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3)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档案管理或管道燃气经营者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证明材料; 挖掘范围内有管道燃气设施,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表; 7.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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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515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