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小餐饮登记办事指南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2)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
办理材料 |
(一)小餐饮登记(新办)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小餐饮登记(延续)申请材料: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材料: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字号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地址、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发生变化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应当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3)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实际变化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四)小餐饮登记(补办)申请材料: 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小餐饮登记(注销)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 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材料(网上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审批股审批→窗口制证 二、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9:0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240336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