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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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办理材料 |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补办)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2403366;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