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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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1D090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市司法局。 |
申请条件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号公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2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0778-8227573 |
其他 | 实施对象: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