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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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1D090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市司法局。 |
申请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号公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0778-8227573 |
其他 | 实施对象:申请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