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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

1、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申请书。包括:借出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期限、档案(复印件),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申请书.doc

2、专家评估意见

3、借用合同

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doc

4、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5、文物目录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并附文物照片

6、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

7、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8、馆藏文物档案建档说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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