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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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申请条件 | 1.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建设工程选址、项目立项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