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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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条件 |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申请书.doc 2、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4、文物保护、安全的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5、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6、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7、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8、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组织论证材料和有关说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