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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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序号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1项)》序号114。 3.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规定,该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
申请条件 |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办理材料 | 1、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4、经营场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8、代理人授权书; 9、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