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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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
申请条件 |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3.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3.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 5.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
办理材料 | 一、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一次性内部资料).doc 2、申请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稿件清样 3、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承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承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承印单位编印排版业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连续性内部资料).doc 2、申请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稿件清样 3、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承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承印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承印单位编印排版业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变更申请备案表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