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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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