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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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9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修正本)》)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资格的机构: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电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 7、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