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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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5、筹备计划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