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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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在使用期间损坏场地的,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
申请条件 |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办理材料 | 1、当地政府文件(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当地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申请书、申请报告 3、法人证明资料 4、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5、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6、被占用单位审查意见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