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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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