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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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申请条件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办理材料 |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申请材料目录、《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空白)、《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总时长66个工作日,其中市级2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县级1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340;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